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411-4******有限公司厂区内已建成1栋钢结构厂房租用其中4200m2作为生产车间,新建30条风电叶片玻纤主梁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吨风电叶片玻纤主梁。项目类别为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23500万元,环保投资112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浸胶废气、固化废气、切割粉尘。浸胶废气、固化废气采取在浸胶槽及预成型机上方设置密闭式集气罩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24m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滤筒式工业除尘器收集处理。
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管控。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颗粒物无组织措施管控措施。选择低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涂料和溶剂。浸胶混胶工段、固化脱模工段在同一密闭空间,切割工段为密闭设备内进行。项目含VOCs原料采用密闭包装储存,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落实挥发性物料管理控制措施和废气收集、输送、维护措施管控要求,加强车间通风,严格环境管理,非正常工况立即停产检修。
营运期生产工段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项目须严格按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活性炭使用管理的通知》(荆环〔2024〕61 号)落实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预处理要求、活性炭质量要求、填充量和更换时间要求、废活性炭处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要求。
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提升工作的通知》(荆环委[2023]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须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二十一、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中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有限公司)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格标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导纱架、切割机及工业除尘器等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设备选型,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包括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置;少量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有限公司已建设的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库采取重点防渗,原料库房、生产厂房、一般固废暂存间、化粪池一般防渗,厂办公区、道路等简单防渗。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 0.041/a、VOCs 0.8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2025年4月9日